我校优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 鄂经院发[2013]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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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培养和激励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同时也为我校推荐优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参加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 我校优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一)选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并有一定应用价值;

  (二)在理论、方法、或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材料翔实,逻辑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三条 我校优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个人申报;

  (二)各有关院系组织初选推荐,并将推荐名单报送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负责对候选的优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优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建议名单;

  (四)研究生处将优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建议名单报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并决定优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研究生处公布。

  第四条 参加评选优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作者必须是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五条 优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范围为当年度通过答辩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获得我校专业硕士学位人数的15%。

  第六条 优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入选名单公布之日起10天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可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第七条 异议期结束后,学校发文公布我校优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名单。

  第八条 学校对“我校优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优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为500元/人,对其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为300元/生。

  第九条 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一经认定,取消“我校优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称号且予以公布,并追回奖金。对已授予的硕士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从我校优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遴选并推荐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及其指导教师,学校将另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